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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次数:6
  • 发布日期:2024-05-03 04:46:39
  • 来源:必一sport网页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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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介绍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省或本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企业供电范围内的用电单位或者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一般为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

  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通管办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单位申报重要电力用户,并向供电企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要求认定,由市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用户申请、供电企业认定、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

  (一)电力用户根据自身用电性质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内容完整、线.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工业类的电力用户和未列入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应当一并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电力用户未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督导用户限期提供。

  2.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社会类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可以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类别,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征求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最终认定意见。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由供电企业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社会类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党政司法机关、国际组织和各类应急指挥中心,通信,新闻媒体,数据中心,金融,供水、供热,污水处理,供气,天然气运输,石油运输,民用运输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医疗卫生,五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高层商业办公楼,超市、购物中心,体育馆场所、大型展览中心及其他重要场馆17类。

  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执行。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八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我市重要电力用户分为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第九条 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管理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当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当任何一路或一路以上电源发生故障时,至少仍有一路电源应能对保安负荷供电。

  (一)一级重要电力用户至少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方向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第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加强安全使用管理。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三)应依据保安负荷的允许断电时间、容量、停电影响等负荷特性,综合考虑各类应急电源在启动时间、切换方式、容量大小、持续供电时间、电能质量、节能环保、适用场所等方面的技术性能,合理的选取自备应急电源。

  (二)发动机驱动发电机组,包括:柴油发动机发电机组、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组、燃气发动机发电机组;

  第十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报备手续,修订供用电合同。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第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订供电电源切换、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第二十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电力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按规定配备电气运行及作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企业运行维护。电气运行及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二)变电、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当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合理实施停产、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四)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预防性试验及检修周期要求,自行委托持有相应许可类别、许可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备用设备投运前应进行预防性试验。因未做周期试验引起电气事故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关于电力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保证资料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供电企业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供电企业在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警、应急救援、供电保障等供用电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向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建立基础档案数据库。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按照重要电力用户等级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安全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及时指导、督促用户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将隐患问题书面反馈给重要电力用户,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及时进行整改,并为重要电力用户整改提供技术指导服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用电主体责任,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执行立查立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并报送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及时对重要电力用户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重要电力用户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供电企业应向当地电力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配置应急电源,满足电网事故条件下保安负荷的用电需求,防止电网供电中断引发事故和次生灾害,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涉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输、变、配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供电隐患,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在执行有序用电、电网事故拉闸限电期间,要优先保障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

  (二)当电网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三)密切结合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实际,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重要电力用户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和应急评估,做好应对各类自然灾害、重要电力设施(设备)损毁、供电故障等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应急情况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置要求,快速抢修和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四)对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级管理,定期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督促重要电力用户编制反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五)将造成重大生产设备损坏或引起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由用户提出,经供、用电双方参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中附录D以及用户电力负荷中的一级负荷设备共同协商确定,并报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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